论无主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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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主物的归属先占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摘要 先占,作为一种原始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也被称为“先占取得”,是指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先于他人而占有原属无主的动产。先占制度也是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法律大多数都予以承认的制度。目前,我国的物权法中并未对先占制度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例如拾荒、在江河中垂钓等先占是予以默认的。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约,因而我国现在存在众多关于无主物归属而引起的纠纷。本文就无主物的概念、渊源及特征进行了阐述,也基于各国的先占制度对我国先占制度进行了探索,并对我国无主物归属权的规定和缺陷结合我国法律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 无主物,所有权

2、,先占制度Application of Attribution Theory of Ownerless Things - Preemption System In China摘要Abstract先占作为一种原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起源于古罗马时代,又称“先占取得”,指已归属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先于他人而占有原属无主的动产。先占是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予以承认的制度。我国目前的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先占制度,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拾荒、在江河中垂钓等先占是予以默认的。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规约,我国现在存在众多关于无主物归属的纠纷。本文就无主物的概念、渊源及特征进行了阐述,也基于各国的先占制度对我国先占

3、制度进行了探索,并对我国无主物归属权的规定和缺陷结合我国法律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Preemption as a primitive ownership acquisition mode, originated in ancient Rome era, also known as preemption, which has belongs to own everything, chattel possession was said before others without the lord. Preemption is Rome law since the laws of different

4、countries in the world generally accepted system. Does not provide the preemption system at present in our country the law of real right,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to be the default for scavengers, fishing in the river, preemption. Due to the lack of the systems related, are now numerous on o

5、wnerless ownership disputes in china. The concept, origi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erelict are described, also based on the preemption system has carried on the exploration to our country the system of preoccupation, and no provision for the main attribution and defects in light of Chinas laws an

6、d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our country.关键词: 无主物,所有权,先占制度 Keywords: ownerless, ownership, the system of preoccupancy目录引言3一、无主物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3(一)无主物的概念及特征3(二)与无主物有关的其他概念的界定4二、无主物先占制度4(一)先占的渊源及构成条件5(二)无主物先占的三种立法体例5(三)现代各国对先占制度的立法5三、 我国对无主物的法律规定及制度缺陷6(一)我国对无主物的法律规定6(二)我国对无主物的制度

7、缺陷6四、对策与建议7五、结语8参考文献9谢辞10引言 2012年春节,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田地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便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可能是乌木。随后的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正是楠木形成的。2012年2月初,吴高亮花钱请了专家和探测公司探测地底的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值数百万元。 对吴高亮来说,发现乌木的地方,是如字面意义的“家门口”。自家门口的自家地里挖点东西能有什么问题?吴高亮开始着手挖掘乌木。2012年2月8日,他雇了一台挖掘机,从中午开始挖了5个多小时,巨大的乌木仅挖出三分之二。但当天晚上,通济镇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对现场进行了保护

8、,对于挖到一半的乌木,通济镇也拿不准它算不算矿产资源。“但是我们想它总有一个前提,它是属于国有的财产。”通济镇政府对这块乌木做出了这样一个界定,将这个处于吴高亮家门口的乌木作为国有财产进行了保护 采自:http:/wwwinfzmcom/content/76443访问日期2012年6月6日,有删减。 本案例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无疑是无主物乌木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乌木的发现人与当地政府之间对乌木所有权存在争议,这一争议暴露了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无主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弊端,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让其形成规范化的体系。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尚未对先占制度有具体的规定,导致一旦发生官民争夺所

9、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的无主物时,其所有权往往最终都只能指向国家。而这类事件出现得越频繁,越反映出我国当前的对先占法无规定的立法规定现状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求。因此,无主物的发现及其所有权的归属急需明确化和规范化,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现实中诸多关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实现物尽其用,也更有利于完善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体系,遵循法律的体系化思想。一、无主物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无主物的概念及特征 无主物,有主物的对称,是指尚无所有权归属,未成为所有权标的物。其中有的可以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成为权利的客体;而有的则不能,例如空气、阳光等公用物。而在法律中能够作为权利客体的无主物可分为两种:一

10、是从未为人所有的物;二是曾为人所有,但是现在无人所有的物。有人曾形象地称前者为“处女型”无主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自始无主物,比如野生动植物,掉落的陨石等。后者为“孀妇型”无主物。“孀妇型”无主物又包括遗弃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或是隐藏物等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编;魏振瀛,徐学鹿,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988-989页。基于此,我们不妨将无主物分为自始无主物、抛弃物、动产无主物及不动产无主物四类。对于无主物的最重要的特征是物品没有所有权归属。 (二)与无主物有关的其他概念的界定传统民法中有先占制度和埋藏物发现两种制度,分别用来调整无

11、主物和埋藏物 常鹏翱.论我国埋藏物发现制度的完善J,人民司法, 2000年06期。为了防止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制度的内部紊乱,以此妨碍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所以笔者只讨论属于无主物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非将埋藏物直接视为无主物。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尚未明确提出“无主物”这个概念,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存在遗失物、遗弃物、埋藏物和隐藏物等称谓。对于此,有必要清楚以上称谓的含义及其与无主物的关系,并要与无主物的概念加以区别。遗失物,是指 不是因占有人的抛弃或是他人的侵夺而脱离占有的物 邹瑜,顾明总主编; 高扬瑜, 郑杨副总主编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第1545页。遗弃物,又称

12、“废弃物”或“抛弃物”。指所有人基于自由的意思,而明确表示放弃其所有权的财物,遗弃也是物权丧失的一种方式 孙膺杰,吴振兴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第1111页。埋藏物,是原为特定的人所有,后来由于长久埋没于他物之中,导致所有权不明的动产。埋藏原因一般有两种:一是由于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埋藏者;二是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埋藏者。后者无疑属于埋藏物,前者则有否定之说 孙膺杰,吴振兴主编刑事法学大辞典M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1989第907-908页。笔者认同后者,即所有人基于自由意思而埋藏者为真正埋藏物,而地震或其他事变而埋藏者为不真正埋藏物,不真正埋藏物既可能是自始无主物,或者

13、也可能是他人的遗失物。隐藏物,是指该财物由所有人隐藏于秘密的处所,而不为他人所知。它与埋藏物的区别是: 1、 埋藏物年代久远,所有人去世多年;隐藏物隐藏时间较短,能确定的知道所有人或其继承人; 2、埋藏物埋于地下,有天然物,人工物;隐藏物隐蔽处所较广,大多为人工物 王启业,刘振宇,李彦珍等主编公证律师实用辞典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9。笔者认为隐藏物在一定程度上是所有人意志驱使下产生的,归属权利仍然在于其隐藏人。与无主物概念并不接近。 综上所述,对无主物的界定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界定了无主物的范围及概念才可以有效的解决因无主物产生的社会纠纷问题。二、无主物先占制度 (一)先占的渊源及

14、构成条件 先占,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又称“先占取得”。是指自己所有的意思,表示先于他人而占有原属无主的动产,是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 栗劲,,李放主编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第641页。先占是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法律大多数都予以承认的制度。先占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正如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所说:“先占的真正基础并不在于对这一财产权制度天生的偏爱,而是在于对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而发生的一种推定,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有一个所有人”(英)亨利萨姆奈因,高敏,瞿慧虹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个人先占的构成必须具备五个要件:一,先占之物必须是动产;二,

15、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情形;三,必须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四,占有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五,个人先占标的物的客体为无主物。其中,个人先占标的物即本文所说的自始无主物和所有人不明的标的物。占有之物必须是动产,即个人基于先占取得动产无主物的所有权,个人不得取得无主不动产的所有权。已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即占有人无需去为自己已占有的性质而去作事实上的举证与说明。个人占有必须以法律为参照进行,不可以触犯法律法规。 (二)无主物先占的三种立法体例 对于无主物是否允许先占,纵观各国国家的立法现状,有三种立法体例:一是先占自由主义,即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一律允许自由先占取得所有权,为罗马法所采用;二是先占权利主义,即不动产为国家有先占权,至于动产需得到许可,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为日耳曼法所采用;三是二元主义,即无主物被区分为动产无主物和不动产无主物,动产无主物适用先占自由主义,个人可依先占取得其所有权,而不动产无主物则适用国家先占主义,仅国家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陈华彬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年。二元主义现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第三种立法体制较前两种来讲,更适合于我国国情,我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都默认为国家先占原则,个人先占所得依据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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