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2005.4——2010.7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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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4月】简述书证的意义: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争议事实的直接证据;书证具有持久的证明力;特定书证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书证可以用来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简述根据同案被告人一致供述认定案件部分事实的情况: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至少有一次主要犯罪事实已有大量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另外几起案件的犯罪手段、作案恃节,与已证实犯罪案件又大体类似,如果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且始终稳定的,可以根据这些一致的供述加以认定。在案件主要事实或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涉及共同犯罪中预谋、分工、分赃等内部情况,应允许依据同案被告的一致供述加以认定。如何记录在勘验、检查中感知的各种情况:在从事勘验、检查时,必须认真

2、仔细地记录在勘验、检查中通过视觉、听觉、嗅觉、触觉所感知的各种情况;对于重要的案件,如果有条件的,最好能以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方法,同时将感知的现象记录下来;必要时,还应当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记载的情况,重新恢复现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侦查实验简述传来证据的作用: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可以作为判断原始证据是否靠的佐证;可用以代替某些不能提取的原始证据;某些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实在无法取得的,只要传来证据查证属实,也可将其作为鉴定的证据简述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指认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某些

3、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某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某些特殊情况下的物证如何运用多种方法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是在逐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即在对每个证据都加以核实之后,再对它们进行综合的分析,看它们能否得到相互印证,彼此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现象,以进一步判明现有的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可采用多种方法,大致有:比较印证法;串联排疑法;重新订正法;重点深入法;逻辑推理法如何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的关系:这一原则虽与无罪推定有相

4、通之处,但还不宜将其解释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主要涉及两个问题:表明被告人在未经判决之前,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等同于罪犯。凡被指控为有罪的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必须得到充分的证明,在未经证实之前,不得将被告人看作是有罪的人。反过来说,如果证明不了被告人有罪就应确认其无罪。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吸收了无罪推定的某些合理因素:这一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彻底否定;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不能等同于无罪推定。后者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严格的

5、证明责任,它首先设置了一个“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前应视为无罪”的假定,要求控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这一假定,否则其指控的犯罪便不能成立;而前者主要目的在于统一定罪权,强调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有权作出有罪认定的唯一机关,着眼于从严格审判权的角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7月】简述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借助于物证直接查获犯罪分子;某些物证可以指明侦查方向;物证可用以验证言词证据的真伪;物证是制服罪犯和进行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对被害人多次传唤、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对被害人反复多次询问,可能造成四处传扬

6、、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有的翻供确实是一种抗拒行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适用较重的刑罚;有的翻供则是纠正原先供述中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行使辩护权的表现。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案件发生后,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有条件的,应派人对现场加以保护,尽可能保持现场的原貌,并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在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同样应当特别注意对现场的保护。对于有重要价值的犯罪现场,如果有可能,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封存,以便对其

7、反复勘验,力求发现和提取更多的可以用为诉讼证据的资料和信息。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差别: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与正确性,也必须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试论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P183):刑讯逼供的性质:刑讯逼供不是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的危害: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了好人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其中有真有假,有的半真半假,往往搞得真假难辨,真假混杂的口供,使案情极端复杂

8、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伤党和政府的威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与法律的权威,更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一个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究竞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往往不是一开始就能判明的,常常需要反复的审查验证,最后才能确定下来。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分类,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随着侦查工作的逐步深入,原来的判断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但也可能被后来收集到的更多的新证

9、据所推翻。有些原来被当作控诉证据的,就可能转化为辩护证据,反之,有些原来被认为是辩护证据的,就可能转化为控诉证据。明确了某一证据对案情的证明作用,可能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可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2006年4月】简述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诉讼效卒;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使用物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现场勘查必须十分仔细;收集物证应注意客观、全面;调取证据与搜索检

10、查(侦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或搜查时应以“先礼后兵”为原则);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应妥为保存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 同2005年7月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贯彻言词直接原则的体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言词直接原则的某些合理的内容,集中表现在对原有的刑事审判方式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例如:将开庭前对公诉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克服了控审不分、“先定后审”等弊端;赋予了合议庭审判权;理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废止了由法官出示物证和宣读证人证言等不恰当的做法,等等简述视听资料与某些以录音、录像等为载体形成的其他证据的区别: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从商店或别人家中偷来的录音带

11、、录像带,应视为物证,因为它们是作为证实其盗窃犯罪的赃物进入诉讼的,不应当做“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侦查中收集到的记载着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内容的录音、录像等材料,应看做是书证,也不应把它们看成是“视听资料”。视听资料与专为诉讼行为制作的录音、录像、摄像的区别:在现场勘验、检查和搜查、扣押时,对从事这些诉讼行为的过程和扣押的物品等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属于采取录音、录像的方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或搜查、扣押笔录,而不能将其当作“视听资料”。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同2005年7月试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认定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

12、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转移到了被告人的身上,即当他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司法机关就“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如果本人说不清财产来源,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构成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表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式确认并实际贯彻了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罡的原则,即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要进行无罪辩

13、护,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2006年7月】简述司法实践中使用书证容易发生的偏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使用书证容易发生的偏差是往往认为复印件就是真实、可靠的;在使用时一定要判明是不是原件;如果不是原件,而是抄件或复印件,则应审查在抄写或复印的过程中是否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简述根据若干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认定案件中部分事实的情况:同2005年4月鉴定结论有哪些特点:鉴定结论是专家的判断性意见;鉴定结论不能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鉴定结论必须提出书面结论简述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同2005年4月简述忽视对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固定、保全造成的危害: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的许多物品、痕迹容易变形、变质或灭失,

14、需要将其显现并加以固定、提取并妥为保存才能使其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如果保管不善,将可能被毁灭、替换或变形、变质,以致失去了证据的效力;言词证据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变化,因而需要将其加以固定,以便在定案时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试论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某一证据是否可信、可用需要审查的内容: ?试论对证据进行科学有序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方法:证据排列组合的一般原则如果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数个罪,那么对每一个罪,都应有一组完整的证据。在每一组证据中,一般应当把证明同类问题的证据材料排列在一起。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方法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a含义:就是将证明第一次犯罪的各种证据,全部集中排列在一起,然后再排证明第二次、第三次犯罪的证据,依此类推。b优点:可以使人看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c适用:只涉及某一种犯罪的案件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适当排列a含义:就是把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排列在最前面,然后再排证明其他次要罪行的证据。 b优点:开门见山,可以使人一下子就抓住本案中的主要问题c适用:被告人犯有数罪或者一案有若干被告人的案件【2007年4月】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差别:同2005年7月为什么不宜对被害人反复多次进行询问:同2005年7月为什么对于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国家明确限定只能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些特定的鉴定事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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