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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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电力系统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学法懂法守法 自觉廉洁从业 珍爱美好家庭 远离职务犯罪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检察机关的管辖权检察机关体制改革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二、检察机关的主要职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

2、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管辖权1、地域管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犯罪行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四、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部署,那就是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

3、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设置和行政区划设置高度重合,法院、检察院人财物高度依赖地方,使得案件的公诉和审理容易受到地方干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次改革表明党中央下大力气解决司法体制问题,将涉及到地方两院人事权提级,即由上一级法院、检察院对人事任免进行提名,而不是由地方党委进行提名。地方两院开支也不再由地方政府进行拨款,彻底将两院独立出地方行政体系。第二讲、职务犯罪一、 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2013年3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全体会议时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出生产力,我很以为然”

4、,充分肯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反腐倡廉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习近平总书记的反腐语录: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全党动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防止虎头蛇尾,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

5、腐败问题。三、刑法对“职务犯罪”的界定1、职务犯罪的概念: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

6、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贿赂犯罪:常见的有: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等。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5个罪名。常见的有: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3、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常见的有: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3、诬告陷害罪等等。以上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主要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类经济犯罪案件,也包括由公安机关管

7、辖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国有企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第三讲 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近几年来,电力行业经历了大规模的农村、城市电网改造、电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深刻变革,电力投资大量增加,企业管理运行更加规范,行业规模迅速发展,经济效益整体提升,较好地满足于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当今社会,电力部门在促进社会经济快速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制、制度和管理上的原因,近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人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严重损害了电力行业的形象,造成了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严重损失,而且,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

8、今却深陷于职务犯罪的泥潭,成为了罪犯。大家或许会从震惊中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对策,充分表明了电力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电力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下面,我就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手段、主客观原因谈谈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供大家参考。一、对电力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简要分析(一)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特点1、从犯罪形式看,窝案串案比较突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往往牵涉面较广,常常查出一个端出一窝,带出一串来,这显示,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病毒”具有非常强的传染

9、性。在贪污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这一点在各地查处的乡镇供电所的贪污截留电费、伪造单据套取工程款等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而在电力系统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行贿人往往在销售电力设备材料等电力物资过程中,层层向握有采购权力的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行贿,导致行、受贿串案比较明显。2、从犯罪类型看,贪污、贿赂犯罪所占比例较大贿赂案件表现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集中体现了公共权力行使的不规范、不公开和不公正,而犯罪者往往是掌握大权的公司老总、部门领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影响也更为恶劣,而贪污案件犯罪行为人多为具有一定职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经管单位帐目、钱款的财务人员,拥有财物的

10、管理权和支配权,他们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大肆进行贪污、犯罪活动。3、从犯罪主体看,呈现年轻化、高学历化的趋势从所查处的案件来看,电力行业职务犯罪中,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案比较突出,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中,也多为拥有一定职权的出纳、会计和收费员、保管员、电管员及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年龄多集中在35岁至50岁之间,而且向年轻化发展,学历水平进一步提高,原来初中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大,而现在是大专、本科学历所占比例逐年上升。4、从犯罪后果来看,影响严重,危害巨大由于电力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电力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往往直接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广东省广电

11、集团番禺供电分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何崇基,与番禺区供电局局长黄彪互相勾结,利用负责审批、土建装修、发包承包、车辆购买、建筑材料购买等业务的职务便利,疯狂侵占国有资产,触犯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多项罪名,涉案总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给单位带来了难以估算的损失。(二)电力行业职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1、高官利用基建工程、干部提拔收受贿赂案例1: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受贿一案。林孔兴一案,系近几年强劲的审计风暴“卷”出的电力系统腐败窝案之一。据了解,当年国家审计署通过审计查出5起大要案,其中难度最大、最曲折的就是审计林孔兴一案。林案牵涉到“原国电”高层30多人,此外还牵出12起案件,

12、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已超过35人,其中还有副部级、正厅级干部。2005年4月1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孔兴和其妻子王萍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林孔兴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判处王萍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36.9万余元。(备讲)【林氏家庭非法牟利900余万元。主要是在“中天山庄”项目争取上一次受贿200万、装修购材料、设备上虚报,再给回扣等。林孔兴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在1995年至2000年任职华中电管局局长、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期间,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弃了党的原则,对社会上

13、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以及不正当的经济往来熟视无睹,错误地认为这些是小事,无碍大局。这是我犯罪的内在原因。其实,我们家并不缺钱,党和政府给了我们很高的工资待遇,我自认不是那种见钱眼开的贪财之徒但我还是在经济上出了问题,犯了替人办事收人财物的受贿罪。”“法治意识淡薄,对法律知之甚少”是林孔兴对自己犯罪原因的另一认识。“我平常很少学习法律知识,不学法,不懂法,以至于违法,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我违反了党纪,犯了法,应当受到党纪的处分和法律的惩罚。但请审判机关能对我给予从轻处理,减轻处罚。”】2、利用对电力工程的各项管理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由于长期以来对电力工程的垄断经营、电力工程技术要求比较高及电力工程质量的

14、好坏直接关系到供电安全与效益,电力部门对有关电力工程实行从立项、设计、预算、发包、材料采购、施工到验收结算的一条龙式管理。因此电力工程基本上是在电力行业系统内运作,外界介入很少。实践中,一些电力公司的计划建设部门承担了对电力工程从立项、预算、发包、材料采购到组织验收结算等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可能比较高,但是其中隐藏的腐败风险也比较大。从查处的案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工程资金管理上随意性比较大,缺乏严格的监管制约机制,执行预算不严格以及存在以付工程款为名等手段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情况;二是工程发展承包环节不严格进行招投标,内部指定施工单位比较普遍,这样既不利于节省工

15、程建设资金,而且容易诱发职务犯罪; 三是一些施工单位采取虚报工程承包费,虚增工程量,虚开票据贪污工程款;四是一些供电公司要求施工单位或者供电所以高于市场价格从本公司下属的物质或服务公司购买电力材料,有关部门负责人从中分得好处。五是在工程验收、结算环节收受贿赂。案例2:原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治平虚列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贪污工程款获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治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治平于1998年2月至2006年1月,在担任赣州市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费,套取、截留工程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45.5万余元。3、利用改制进行职务犯罪近几年来,电力系统经历了深刻的企业变革,如发营电分开、主辅业分离、城农网同价管理、三产改制等,电力系统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促进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在电力企业改制变革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脱节、电力系统三产和多经企业的人员,资产和财务没有真正与电力部门相分离以及客观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内部垄断等原因,使得电力系统的很多职务犯罪都与电力公司的三产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有关。如:利用改制贪污公款案例3:四川雅安电力公司原董事长刘德刚贪污受贿被判无期2007年9月,四川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雅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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