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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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

2、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

3、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公正鉴定四方面内容。依法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鉴定原则”与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合法原则”内涵是基本相同的,但“合法原则”侧重于从结果上判断鉴定活动是否与法律规定相符,而“依法鉴定原则”侧重于从动

4、态的角度强调鉴定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含义更为积极。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基础地位。独立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人独立自主地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较之有的教材表述的“中立鉴定原则”,两者都江堰市要求司法鉴定人立场必须不偏不倚,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但“中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居于对立双方之间,不倾向于任何一方;而“独立鉴定”强调司法鉴定人不依赖于外部力量,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其含义更为透彻。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保障地位。客观鉴定原则即司法鉴定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有的教材中也有“科学原则”的表述,其内涵与“客观鉴定原则”一样,都强调鉴定活动的科学

5、属性,但“客观鉴定原则”的含义更具有根本性。客观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原则中处于首要地位。公正鉴定原则即鉴定活动应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目标。公正鉴定原则既是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依法鉴定、独立鉴定、客观鉴定原则的进一步浓缩与提升,它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第二节 依法鉴定原则一、依法鉴定原则一、依法鉴定原则的含义依法鉴定原则,是指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规范地进行鉴定活动。依法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前提和基础地位,对于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依法鉴定原则所称之“法”是广义上的

6、法。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既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又要认真执行行业组织制定的技术性规范。随着司法鉴定事业的不断发展,各项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终将形成完整编号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律规范体系。2、依法鉴定原则贯穿于全部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主体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主体资格的获得,鉴定事项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出具才审查鉴定意见以及司法鉴定的管理活动等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依法鉴定原则的实质是实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制

7、度化。司法鉴定的各项法律规范,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范围、不同角度对司法鉴定活动作出了规制,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和其他有关主体提供了行为准则。进行鉴定活动都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二、依法鉴定原则的根据1、依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的。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由具备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作出判断的活动。鉴定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证据种类的形式之一,司法鉴定活动是为司法证明服务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鉴定天然不是为司法证明活动服务的,而司法鉴定天然是一种司法证明活动,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鉴定活动的根本点就在于其法律属性一。因

8、此,司法鉴定活动必须符合健全完善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必须体现诉讼程序正义的理念,必须遵守证明的各项规则。从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到司法鉴定的实施,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一旦司法鉴定活动违法,其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必将受到质疑,司法鉴定制度服务和保障诉讼活动的作用就不能实现。2、依法鉴定是客观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将司法鉴定纳入法宝证据种类,确立了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定位;决定的颁布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管理制度保障;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颁布为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提供程序保障。3、依法鉴定是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秩序的需要。良好

9、的司法鉴定秩序是司法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必须贯彻执行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制度,将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的轨道,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三、依法鉴定原则上的基本要求1、鉴定主体依法设立。鉴定主体合法是鉴定活动依法开展的前提条件。各国对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审查方式不一,但相同之处在于必须符合本国法律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将司法鉴定人视为专家证人,对其应具备的条件没有统一的法律限定,但对其是否具备专家身份是通过法庭上审查完成的;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主体资格进行规定并通过授权方式赋予资格。我国对鉴定主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

10、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经法定程序,取得鉴定主体资格,方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出具鉴定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2、鉴定事项依法委托和受理。鉴定事项必须由诉讼法规定的主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等,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提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理鉴定事项,必须符合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受理鉴定事项,应当由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鉴定活动依法实施。首先,检材的来源必须合法。检材的来源是否合法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常见的检材包括尸体、血液、毛发、骨骼、牙齿、指纹、痕迹、工具、文书等生物和非生物材料。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检材由

11、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负责收集和提供。其次,鉴定的程序必须合法。如鉴定人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鉴定人须遵循回避、保密、时限等规定,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测、检查等步骤。再次,鉴定的方法必须合法,不得违背规定采用的司法鉴定有关技术作技术规范。4、鉴定意见依法出具和审查。鉴定意见的出具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司法鉴定人出具意见后,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鉴定人必须予以解释和说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鉴定意见接受审查的一种法定方式。第三节 独立鉴定原则一、 独立鉴定原则的含义独立鉴定原则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扰,独立自主地对鉴定事项作出科学判断,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

12、意见负责。独立鉴定原则在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依法、客观、公正鉴定得以实现的条件和保障。独立鉴定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 司法鉴定人独立进行科学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司法鉴定人专业水平、判断能力、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等因素。为保证鉴定意见真实体现司法鉴定人能力和水平,也便于审查确定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司法鉴定人必须独立进行科学判断,不得为他人意见和意志所左右。2、 司法鉴定人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提出鉴定意见。虽然司法鉴定意见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但是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为体现出具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鉴定材料的条件,以科学技术标准为基础出

13、具鉴定意见。为此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依法出庭作证。同一鉴定活动虽有多人参与,但司法鉴定人必须以个人名义出具意见,而持不同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注明。3、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由司法鉴定人承担。决定第10条规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是司法鉴定人独立原则完整内涵的必要构成部分,是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二、 独立鉴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 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委托人。由于鉴定意见关系到案件事实与认定,与当事人或者诉讼职能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委托人对鉴定事项的意见多少具有倾向性。根据诉讼公正理念的基本要求,鉴定

14、实施主体必须独立于申请、决定的主体,独立于包括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委托主体,鉴定意见才能客观、准确地作出。司法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鉴定委托人利益的影响,不被委托人鉴定意图所左右国,独立、自主地作出鉴定判断和提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人在受理与实施鉴定活动中一旦发现与委托人、委托事项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立即依法回避。2、 司法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独立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机构中具有特定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司法鉴定机构依照内部规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监督,对鉴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服务,但不是代替司法鉴定人进行分析判断。司法鉴定机构不能要求或强制司

15、法鉴定人出具某种鉴定意见,即使行政领导是该事项司法鉴定人也只能代表他个人的意见。强调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有助于强化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对鉴定事项的责任感,有助于司法鉴定人摆脱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鉴定活动的不当干预,有助于厘清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领导和司法鉴定人业务活动的界限。3、 司法鉴定人独立于其他司法鉴定人。指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过程中,过鉴定事项的判断必须建立在自己对科学技术和鉴定知识的运用,对鉴定客体的独立检验和鉴定技术标准的独立运用的基础上,不轻易听信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意见,更不盲目听从其他司法鉴定人的指挥。坚持司法鉴定人独立

16、于其他司法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个人观点)属性所决定的。强调司法鉴定人之间相互独立,有利于司法鉴定人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有利于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得以贯彻,有利于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得以体现。当然,也必须明确司法鉴定人之间不同意见应当注明是有条件的。三、 正确理解和贯彻独立鉴定原则1、 维护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决定实施以后,我国司法鉴定人逐渐淡化隶属于司法机关的官员色彩而还原科学技术专业人员的本色,这一制度转变使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得以保障。但在具体实践中,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因素和现象仍大量存在,如鉴定主体依附现象,诉讼当事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干扰因素,重复鉴定中司法机关影响鉴定活动,等等。司法鉴定人独立地位的维护仍然需要在观念上及时转变、在制度上强化巩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2、 加强司法鉴定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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