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存货毁损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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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货毁损的处理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 (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予以转出。案例:A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2005 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0,000 元(不含税)的原材

2、料,进项税金 34,000 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 50,000 元。 请进行账务处理。解答:情况一:因材料销售出去后取得了部分收入,可以不作全部损失处理,只需要部分进项税转出:发生损失的材料进入清理=200,000-50,000/1.17=200,000-42,735.04=157,264.96 元需转出的进项税=34,000*(157,264.96/200,000)= 26,735.04 元需缴纳的本期增值税=50,000*0.17-(34,000-26,735.04)= 7,264.96-7,264.96=0 元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157,26

3、4.96-42,735.04+26,735.04=141,264.96 元企业全部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的损失进入清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材料 157,264.96贷:原材料 157,264.962,材料处理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2,735.0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3,进项税额转出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6,735.04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6,735.044,结转损失进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141,264.96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41,264.96(此部分非正常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

4、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情况二:将全部材料看成是合部损失,进项税全部转出:发生损失的材料进入清理=200,000 元进项税转出=200,000*0.17=34,000 元清理收入=50,000/1.17=42,735.04 元需缴纳的本期增值税=42,735.04*0.17=7,264.96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200,000-42,735.04+34,000企业全部账务处理:1,发生损失的材料进入清理,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000贷:原材料 200,0002,处理材料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42,735.04贷:应交税

5、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3,进项税额转出,其财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4,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34,0004,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其财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 191,264.96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91,264.96(此部分非正常损失,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两种情况分析比较:1, 在增值税方面:情况 1 的部分损失的增值税税金为 0.00 元,情况 2 的全部损失的增值税税金为 7,264.96 元;2, 在所得税方面:情况 1 的部分损失处理的营业外支出金额 141,264.96 元,影响所得税金额=-141,264.96*25%=-35,316.24 元;情况 2 的全部损失处理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191,264.96 元,影响所得税金额=-191,264.96*25%=-47,816.24 元。二者的所得税差异=35,316.24-47,816.24=1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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