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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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1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3 月 01 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1 编制依据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其第1 号修改单(国家质检总局 2013 年第 191 号公告)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与强制式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含移装) 、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统称“施工” )过程的监督检验工作(以下简称“监检” ) 。3

2、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3.1 监检人员从事本细则所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 ) ,应当持有有效的电梯检验资格证书,现场监检至少有 2 名监检人员进行。3.2 监检仪器设备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用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满足对检测检验结果能正确判定的要求,并符合 JSTJ-CX-06-4.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程序中的有关要求。推荐用仪器设备见附件 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仪器设备推荐表 。4 监检程序、内容与要求4.1 监检程序监检申请的受理监检前的沟通施工(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检验、过程自检结果对比、试验前相应资料审查现场查验

3、、试验竣工后文件、资料审查出具监检报告、电梯使用标志资料汇总归档。4.2 安装监检4.2.1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流程图见附件 2。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2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3 月 01 日4.2.2 监检要求4.2.2.1 各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方法和要求(1)A 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与自检记录或报告对应项目的检验结果(以下简称“自检结果” )进行

4、对比,未经监检人员审查、检验,或者审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监检人员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监检。(2)B 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3)C 类项目,监检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认为自检记录或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完整、有效,对自检结果无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无质疑” ) ,可以确认为“合格” ;如果文件和资料欠缺、无效或对自检结果的正确性、真实性存有质疑(以下简称“资料审查有质疑” )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对该类项目进行检验,并与自检结果进行对比。4.2.2.2 监检人员应当熟悉受

5、检电梯的文件资料、相关标准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 JSTJ-TX-041-01-02-4.1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则表的要求,如实填写 JSTJ-JL-041-01-01-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JSTJ-JL-041-01-02-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JSTJ-JL-041-01-03-4.1电梯监督检验原始记录强制驱动电梯 (以下简称 “原始记录” ) 。监检人员在完成本次监检工作后,应当由其中一名监检人员对原始记录中的内容进行检查、校核,确认无误后在校核人员栏上签字。4.2.2.3 监检人员应当准备好检验资格标识,

6、以便在监检现场向受检单位出示。现场监检时应当执行 JSTJ-CX-28-4.0安全管理程序 ,遵守施工现场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4.2.3 监检申请的受理除执行 JSTJ-CX-19-4.0检验工作程序外,还需满足下述要求:(1)受理人员受理监检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附件 3曳引与强制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3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3 月 01 日驱动电梯监检内容与要求、方法规定的施工前相应资料;制造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

7、经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施工单位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应当经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如上述资料齐全,受理人员应当登记有关情况,并在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清单上签署确认。如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2)受理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3)受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流程及时移交受理的资料。4.2.4 监检前的沟通4.2.4.1 监检部门应当告知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监检的人员及联系方式,以及监检流程和本细则 4.2.54.2.8 条款中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注意事项。4.2

8、.4.2 监检人员应当向施工单位了解拟施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有关情况,与受检单位商定 4.2.5 条所述资料的审查时限。4.2.5 施工前相应资料的审查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 3 的规定,在与受检单位商定的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审查;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按照 4.2.10 条所述出具 JSTJ-CXBS-19-01-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 (以下简称联络单 ):(1) 对 提 交 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且确认为符合的,将确认结果填写在原始记录上;(2)对提交的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经确认仍不符合的,还应

9、当出具 JSTJ-CXBS-12-02-4.0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通知书 )并上报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3)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返 回 联络单以 及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的 上 报 特 种 设 备 安全 监 察 机 构 。注:联络单 、 通知书应按照 JSTJ-TX-041-01-04-4.1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单及意见通知书-机电类填写规则表 (以下简称联络单及通知书填写规则表 )的要求填写。在完成本程序后,监检人员应当提醒受检单位实施下次监检前需提交审查的相关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10、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4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3 月 01 日资料(如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等) 。4.2.6 现场监检4.2.6.1 实施现场监检的基本要求前述 4.2.5 条所述的资料和(或)试验前相应资料如施工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 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监检。监检人员应当在实施现场监检前检查、确认检测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监检应当在施工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监检人员不得进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修理、调整等

11、工作。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整机进行监检时,监检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1)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2)电源输入电压波动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5)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特殊情况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

12、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满足上述检验条件的,按照 4.2.10.2 条执行。4.2.6.2 现场监检、过程自检结果对比在实施现场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当按照附件 3 的规定实施监检。(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1.11.4、2.12.14、3.1、3.2、3.43.17、4.14.11、5.15.3、5.6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5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

13、3 月 01 日、6.16.10(共 59 项)实施;(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1.11.4、2.2、2.62.9、2.112.14、3.1、3.2、3.43.17、4.14.11、5.15.3、5.6、6.16.10、7.17.6(共 60 项)实施;(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 1.11.4、2.12.132.8(2)、(3)除外 、3.1、3.33.173.16(5)除外 、4.14.114.6(2)除外 、5.1、5.2、5.45.6、6.16.10(共 59 项)实施。对所有 A 类和 B 类的监检项目以及 C 类中资料审查有质疑的监检项目进行

14、现场监检,并将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相对应项目的自检结果进行对比。监检中发现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或者受检单位存在问题时,应当出具联络单并提出整改时限。将监检合格情况填写在原始记录上。4.2.7 现场查验、试验在施工单位提供的过程自检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果有) 、以及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如附件 3 中 1.4 条(2) 、(3) 、 (4)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审查合格后,对附件 3 中 8.1项8.12 项实施监检。试验项目:(1)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 8.18.1

15、2 的检验项目(共 12项) 实施;(2)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 8.18.12 的检验项目(共 12项) 实施;(3)强制驱动电梯的监检项目应按附件 3 中 8.28.4、8.78.9、8.11(共 7 项)实施。4.2.8 竣工后文件、资料的审查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施工竣工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前,监检人员对竣工后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文件编号:JSTJ-ZDS-041-01-4.1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作 业 指 导 书 共 12 页 第 6 页第 4 版 第 1 次修改标题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14 年 03 月 01 日在进行附

16、件 3 中 8.118.12 项的试验时还未确定使用单位的,还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 1.4 条(2) 、 (3) 、 (4)项要求的范本以及(5)相应要求的备忘录进行查验,在查验过程中发现资料有错误、不完整或无效时,应及时与受检单位联系予以回退,并按照 4.2.10 条所述出具联络单 ;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返回填写了处理结果的联络单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并经监检人员确认符合后,将确认结果填写在相应的原始记录上。4.2.9 各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1)A 类、B 类项目:当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3 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合格” 。(2)C 类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附件 3 中的检验要求或者审查、检验结果符合附件 3 中的检验要求时,该项判定为“合格” 。(3)对于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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