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信息公开版(1)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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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标准 DBJ/T 15-150-2018 备案号 J 14511-2019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预览版) 2018-12-27发布2019-0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广东省标准广东省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2、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DBJ/T 15-15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 14511-2019 批准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9 年 2 月 1 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 施建设技术规程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859 号 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为广东 省地方标准,编号为 DBJ/T 15-150-2018。本标准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 院、广州市设计院负责具

3、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 )公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12 月 27 日 前言前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广东省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粤建科函20181805 号)要求,编制组按照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 73 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 201519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见(粤府办20162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的意见(粤府201846 号)等文件要求

4、,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广东省电动 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经验, 借鉴了国内已有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多次讨论修改,编制形成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 6 个章节,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设 计;5 施工;6 验收。 本规程不涉及专利。 本规程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 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东省建筑设 计研究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 97 号,邮编:50010)。 主编单位: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参编单位: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

5、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公司 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特来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陈建飚庄孙毅江刚黄敏周名嘉邹军万蕴杰 李司秀叶志良杨焰文殷明王中永邓凯路阳 王金陈罗雄宇王振超陈胜徐敏 主要审查人员:俞洋张瑞良钟苏宁刘汉华陈文武麦华何国柱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设计.5 4.1一般规定5 4.2选址及建筑设计.5 4.3用电负荷6 4.4供配电系统及照明7 4.5电能质量和计量.9 4.6监控管理系统.10 4.7防雷接地11 4.8通风空调1

6、1 4.9消防与安全12 5施工.15 5.1一般规定15 5.2土建施工15 5.3机电设备安装.16 6验收.18 6.1一般规定18 6.2充电设备验收.18 6.3机电安装验收.20 6.4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21 6.5文档资料验收.21 本规范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附:条文说明.24 1 1总则总则 1.0.1为落实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推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时 需配套建设(包括预留安装条件)的民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

7、计、施工及验收。 1.0.3本规程不适用于特定行业或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也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公 共汽车等大型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 1.0.4本规程不适用于低速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等车 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0.5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 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2术语术语 2.0.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使用,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 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它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BEV)和插电式混合 动力汽

8、车(HEV),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工业载重电动车以及不在 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特种车辆。 2.0.2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 监控管理系统、计量系统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通风及消防设施等。 2.0.3供配电系统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补给的设备,一般包括非车载 充电机、车载充电

9、机、交流充电桩等。 2.0 .5监控管理系统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对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 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6公用充电设备 public charging equipment 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7专用充电设备 special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以及在住宅小 区内为全体业主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8自用充电设

10、备 private charging equipment 专为某个私人用户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 2.0.9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3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 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0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 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1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12充电系统 chargin

11、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13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 物。 2.0.14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和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 天场地或构筑物。 2.0.15防火单元 fire unit 在建筑内部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延缓火灾向同 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4 3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

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 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 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 消防安全、 供用电安全、 环境保护的要求。 3.0.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 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和材料。 3.0.5电动汽车应满足国家相关制造及安全标准,并具有防止电池过充及过热

13、等安全 措施,并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方可接入充电设施进行充电。 5 4设计设计 4.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道 路交通、安装环境和环保节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员 及设施的安全。 4.1.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 快慢充结合、 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以慢充、自用充电设备为主,可根据 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快充设备;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

14、建的充电设备应快、慢充结合。 4.1.4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及规划部门对相应 类型建筑物的停车场所要求配置充电设备的停车位配置要求,并按照政府文件要求充 分预留安装条件。 4.1.5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充电设备必须取得 CNAS 认 可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4.2选址及建筑设计选址及建筑设计 4.2.1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保障人 员及设施的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接入的要求; 2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 3不应设在防、排水设

15、施不完善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 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 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6 4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5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性的建筑物、场所内以及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6不应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4.2.2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充电设备的布置应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停放; 2充电设备不应布置于疏散通道上,且充电时不应影响人员疏散; 3充电设备应靠近停车位设置并便于操作及检修; 4充电设备不应遮挡行车视线, 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区域内其他车 辆的充

16、电与通行; 5充电设备应采取防撞措施。 4.2.3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设置充电停车区域导向、电动汽车停车 位以及安全警告等标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志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 4.2.4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汽车库应满足所在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 等效声级限值要求。 4.3用电负荷用电负荷 4.3.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2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3.2充电设备负荷容量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充电设备输入总计算容量为: Sjs= Kt(Kx1S1+Kx2S2+KxnSn) = KtKx1P1/(1cos1)+Kx2P2/(2cos2)+ +KxnPn/(n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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