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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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师范大学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 2017 )届论文(设计)题目: 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 学 院: 法学院、政治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法学 学 号: 8 姓 名: 赖伟贤 指导老师姓名及职称: 蒋红彬 教授 阳气决定着脏腑的工作能力,而脏腑的工作能力又决定着身体的健康状况和寿命,所以说,想要身体好一点,寿命长一点,就要学会保护好我们的阳气,增加阳气。健康人晒晒太阳,就能吸收到充足的阳气了,但对于老年人和体质特别虚弱的人来说,恐怕吸收来的阳气也不够解燃眉之急的1目 录一、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3(一)传统观点31.条件说32.

2、必然因果关系说33.相当因果关系说4(二) 传统理论的局限性51.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受害人举证难度大52.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漠视了环境保护和受害人的利益5(三)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61.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减少受害人负担62.能兼顾到侵权人的利益6二、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举证方式6 (一)举证责任倒置6 1.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7 2.举证责任倒置的评析7 (二)因果关系的推定7 1.因果关系推定说的内涵82.因果关系推定说的类型8(三)因果关系推定说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对比9三、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述评9四、我国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建议10 (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采用

3、侵权因果关系推定说10 (二)采用不同的推定理论处理不同案件类型11 1.基于公害案件的环境侵权11 2.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环境侵权11 3.基于私益诉讼的环境侵权11结语11参考文献13英文摘要14广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诚信保证书1513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专业:赖伟贤 学号:8 姓名:赖伟贤 指导老师:蒋红彬 教授【内容摘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三大产业获得历史性飞跃,但在环境生态方面付出了沉重代价,环境侵权纠纷越来越尖锐。现今的社会经济已经发展到了新阶段,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应做出相合的变化,为新形势给予更好的推助力,我国先后出台的民通、海洋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中对

4、环境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因此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成了判断污染者是否为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客观依据。笔者通过对有关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国内外重要理论进行考察、探讨,力图对我们环境立法特别是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上提出一些有益建议。【关键词】 环境侵权; 环境污染 ;因果关系1、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概述 环境侵权是指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在认定其因果关系上不过问侵权人的内心意思,只关注行为结果。即便如此,环境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该如何认定依然成为长期困扰广大法学家和法律从业者的一大难题。(一)传统观

5、点 1.条件说该学说由德国学者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首次提出,该学说认为,只要某一条件引起某一损害后果,就把这一条件归结为原因。 姚辉著.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7.第232页.这样无疑扩大了责任的成立范围,没有考虑到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客观事实,有时候会不当地扩大法律的规制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被摒弃。 2.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学说实质上是借鉴了马克思主义中的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这种学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待因果关系,并认为这种关系是本质存在必然发生,而且是由内在因素导致发生的,所产生的后果和危害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那些由非偶然因素造成并且是外在的

6、原因产生的不认为是因果关系。关于必然因果关系的可以按照原因的分类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的和次要,间接的和直接的。存在几个共同原因时,应该当把原因区分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因为这样方便确定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轻重。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这两种原因适合有第三方因素或人介入的场合。一般来说,直接原因是指行为与结果在时空上有最相关性的原因;间接原因是受害人的行为与结果并没有绝对联系,需要借助第三方才能产生联系的原因。一般的理论研究认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的称为间接原因,有必然联系的称为直接原因。我国多数学者采用的学说为必然因果学说,这种学说融合了法律上和哲学上的关系,并基本以法律上的因果被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取代

7、,对案件的求证结果也有完美主义的要求,对证据的举证能力也有较高要求,并且此学说只承认损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承认间接损失,受害者的间接损失无法填平,有失公平。 陈昭.论环境侵权因关系的认定.吉林大学.2013.第7页.总的来说,必然因果学说尚存在诸多不足,而相当因果学说正逐步得到人们的重视。 3.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学说是在十九世纪在德国由巴尔创立提出的,随着学说的发展,也被人们统称为条件学说。该种学说的观点认为不能认为发生的事情就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但可以根据事情发生的情形推算结果,一般都是根据历史规律来推算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分为折中因果、客观因果和相当因果三种学说,但人们最为经常采用的

8、一般是折中因果关系,一般来说,相当因果萌芽于欧美等国,后发展为众所熟知的因果关系。我国的多数学者都主张相当因果而反对必然因果,王利明和梁慧星两位教授就是典型代表。通常认为,必然因果对结果的必然性有更为强烈的强调作用,而相当因果对结果的偶然性有更为强烈的强调作用,相当因果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受害者的权益在相当因果关系中能得到最为明显的保护。间接性是指损害行为一般不会像传统侵权行为那样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是常常和其他介入因素相互作用后产生危害结果;非持续性是指危害结果不是一朝一日形成的,而是损害行为断断续续的作用下造成的;高科技性是指现代环境污染一般都是化工污染多,伴随着

9、高科技。况且相比加害人,环境侵权的受害者一般都是普通民众,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去追究环境侵权的前因后果,也没有资金去聘请专业机构去调查取证。一般说来,人们主要根据自己的智力水平和经验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只需判断损害后果发生的概率。判断某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通过法官判断和对方的提出举证来判定,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罪责。再者,具有科学性的相当因果利用了统计学的相关原理,强调的是一种几率,这种几率取决于社会经验,它不要求法官像追求真理一样去查明每一个案件的客观、本质联系,只要确定在一般社会情形下,该原因事实会发生该损害结果即可。相当因果关系打破过去形而上学的思维,实现主客

10、观的统一,符合一般人的认识规律,因此逐步取得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主导地位。此外,相当因果关系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建立在经验法则上的,依据普通国民的常识和经验,使法律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关于“相关性”,各国规定的宽严程度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共识,相关性是一种技术性的工具,更像一种法律政策,法官在具体办案时,在法律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心正义去定案,体现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二) 传统理论的局限性1.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使得受害人举证难度大。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发展的一种不良结果,具有相当复杂性,而在传统理论下很难妥善解决当下越来越复杂的环境侵权案件。由前文的研究分析得出,该种学说

11、对被害人所列举的证据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而且必须证明其中的关系是必然的,内在的,并且直接导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被害人承担直接的法律后果。但是,环境侵权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侵权类型,比如光污染、噪声污染、核污染等,具有间接性、隐蔽性、高科技性,受教育水平差异以及接受知识文化水平的差别,一般人对举证某种因果关系存在一定困难 李臻哲.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北京理工大学.2015.第33页.。2.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漠视了环境保护和受害人的利益近年来,环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发展绿色经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我国传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要求达到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标准,并有

12、意识的包庇犯罪人,降低违法成本,我国生态环境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环境侵权人一般是财大气粗的企业,在知识技术和资金占有明显优势,环境污染中的普通受害者无法获得侵权企业的内部数据,也没有专业知识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常常因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是背驰的。(3)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性1.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以及减少受害人负担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地位不平等,经济实力相差甚远,采用传统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对于举证责任能力差的受害人是实质上的不正义。而推定因果关系说对受害者的举证要求不高,受害人做初步证明就可以了,一般来说,法官可以根据以往的社会经

13、验和法律现行的实施规则判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并反证被告人与受害人的关系,并对所作出的判定承担一定责任。2.能兼顾到侵权人的利益追求公平正义是法律永远的追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平衡各方利益,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都要得到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基本明确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若公司或单位发生了违反环境事件,不管是否有疏忽大意的过失,都要承担证明责任,实际上,很多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益性,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跟普通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存在本质区别。在我国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基础之上,再加上我国环境法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大了我国企业的举证负担,如果严格的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原

14、告躺着都能赢,这不但对企业有失公平,从长远来看,我国工业发展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经济水平不如发达国家。若采用因果关系假说,可以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让原告承担一部分责任,防止恶意举报的发生。2、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举证方式 “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异于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不能照抄照搬传统理论。由前文可知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应用在环境侵权行为上具有很大局限性,为此,国内外学者建立了一些新型理论并付诸实践,下文笔者对现今比较流行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的举证方式进行论述。(一)举证责任倒置1.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与举证责任正置相反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侵权案件中,由被告人就自身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的因果关系提供事实证据证明,若举证失败,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2001年12月颁布的民诉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和2009年颁布的环境侵权法第66条先后对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规定。虽然二者的内容一样,但是二者的法律位阶是不一样的,前者只是一个司法解释,后者是上升为部门法,这也反应了立法机构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认同感越来越高。2.举证责任倒置的评析我国司法实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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