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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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A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归个人 【司法解释】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女孩:不加名字,代表你不是真爱我 “他根本就不爱我,只爱他的房子、他的爸妈。”上周刚协议离婚的周小姐在南京一家大型国企工作。虽

2、然跟男友在大学恋爱三年,但她还是不想结婚。原因是老公家出首付,在河西买了新房,但不愿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 “他应该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但是他老妈不肯。”周小姐称,她多次跟男友暗示房产证上加名字的事情,但是,对方迟迟没有动向。最近一次,两人为琐事吵架后,让小周突然觉得“心灰意冷”。“在这样一个跟自己没一丝关系的房子里生活,跟一个不爱自己的人,度过下半生?”思想斗争了一宿,小周随即向男友提出分手,理由很简单:“不加名字,代表你根本不是真的爱我。” 比周小姐纠结的是在江宁一家IT公司做工程师的赵小姐,她最近向丈夫提出离婚,丈夫表示不理解:“只为不加名字,就要分手太可笑。” 其实早在办完婚宴当晚,

3、赵小姐就“适时”提出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要求,“结果他当场翻脸,出酒店,找哥们聚会去了,把我一个人晾在房间里。”赵小姐也是倔脾气,上周三办的婚礼,没过两天,就跟老公提出“散了吧,没意思”。目前老公还没有正式答应离婚,不过,赵小姐觉得“再勉强在一起,也没必要了。”她坦言看中的是对方对婚姻对另一半的态度,“你说现在都不愿意加名字了,那以后婚姻生活中,万一遇到他变心什么的,或者其他一些难关,也是很有可能的事情。那到时候,失去青春的我,保障在哪呢?我们爱过一场,甚至还有孩子了,我人到中年,又能得到什么?” 家长:不管儿子女儿,婚前先买好房 昨日,不少孩子的家长在接受采访时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发表了自己的

4、看法。家有儿子的家长对司法解释都表示“欢迎”,认为婚前为儿买房,不再担心离婚被分走一半了。但家有女儿的家长却有了顾虑。女儿还未出嫁的于阿姨说:“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或者就送一辆车。你说,如果男方事先签个买房合同,就算婚前不动产,一旦离婚的话,女方很难得到补偿。这样,嫁女儿就太没保障了。” 市民周阿姨家就一个1986年生的宝贝女儿,干脆决定自己给女儿买套房子,“以后谈婚论嫁了,双方最好还是事先说清楚比较好。这样免得以后小两口为这闹矛盾。” 【解读】 夫妻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一些辛辛苦苦挣钱交首付、还房贷的年轻白领,因怕离婚后另一方分走一半房产,成了“恐婚族”。南京各级法

5、院的调研也显示,房产分割,是南京夫妻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晨报法援律师曹小寅表示,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将之前婚姻法中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曹律师表示,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B 婚后父母帮购房归子女个人 【司法解释】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

6、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父母为儿子买房 儿媳想分一半 晨报法援热线开通以来,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杨娟律师已经值班两年多了。给予杨律师最为直观的感受就是,“父母给儿子买房,总担心儿媳也会分一杯羹。”杨律师说,这类咨询,占了晨报法援热线咨询总量的两成左右。 就在前两天,杨律师刚接到了朱女士的求助电话。据朱女士介绍,她和丈夫是在前年结婚的。两个人都是外地人,收入也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想要在南京买套房子很难,刚开始的一年,小两口都是靠租房居住。就在去年的时候,公婆拿出了家里

7、压箱底的钱,为儿子在南京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朱女士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刚开始,朱女士也未放在心上。前段时间,在和一帮朋友聊天的时候,朱女士无意中提及了此事。此时,朋友开始劝朱女士,“你还是让你老公把你的名字也加到房产证上吧,否则的话,这套房子和你没有任何关系。”朱女士细想之下,感觉也有道理。“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朱女士打进了晨报法援热线咨询。 杨娟律师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

8、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直接打消了以往许多父母的顾虑,如果想将房产只给子女一人,只需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即可。 孩子很敏感 A 老婆堕胎自己做主,老公没权管 【司法解释】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案例】 胎儿打掉了 丈夫怒告妻子 2010年2月,家住下关区的罗华与张萍经人介绍恋爱,同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萍便有了身孕。罗华喜出望外,要求张萍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

9、合常发生纠纷。2010年11月的一天,两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张萍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并在一黑诊所那里悄悄将胎儿打掉。 后来罗华向法院起诉请求与张萍离婚,罗华称张萍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萍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罗华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小寅称,像本案一样,原告自行终止妊娠,被告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赔偿,过往法院都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认定女

10、方没有侵害被告的生育权,驳回男方要求赔偿的请求。现在“解释”中明确了丈夫以妻子擅自堕胎侵犯其生育权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那么,下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就更加有法律依据了。但是,有律师认为男方据此提出离婚将是合理的理由。 B 拒做亲子鉴定 就按对方说的算 【司法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不愿亲

11、子鉴定 被判亲子关系成立 30岁的程丽是小童的生母。在2009年8月,程丽与王军恋爱同居。坠入爱河的两人在同年11月闪电结婚,又在两个月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时,程丽已有孕在身。离婚半年后她生下女儿小童。“作为孩子父亲的王军只在去年12月支付了700元,之后就再未支付孩子的其他任何费用。”于是,小童作为原告,程丽代孩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童和王军的亲子关系,判令前夫王军承担抚养义务。 王军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表示,程丽和自己并非恋爱和同居关系,只是朋友。“我之所以和她去登记结婚,也是为了帮程丽取得小孩的准生证。” 法院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王军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王军提出的小童不是他的亲生

12、女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小童和王军的亲子关系成立,王军应对孩子尽抚养、教育等义务。判决王军补交生活费。 【解读】 东恒律师事务所曹小寅律师称,民事诉讼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军不承认孩子是自己亲生,就该拿出相应的证据。他既无举证,也不愿做亲子鉴定,因此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再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这一条规定,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早就已经施行了。 小三 那点事 “小三”要青春补偿没门儿了 【案例】 老公赠房给情人 老婆要求她吐出来 朱茜与丈夫李龙之间的离婚官司闹得沸沸扬扬。5年前,李龙开了一家公司,多年下来,公司效益也越来越好。随着腰包鼓胀起来,李龙的心也开始活了,一

13、来二去,李龙竟和单位的一个下属李雯发展成了情人关系。 日子肯定是没法再正常过下去了,朱茜想到了离婚。这几个月来,朱茜咨询了很多律师。“毕竟家里的财产不少,既然是他对不起我在先,那离婚的话,我们的账就要一笔笔算清。”朱茜日前已经将离婚起诉状递交给了栖霞区法院。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朱茜却调查到了一个意外的结果,原来,就在去年,李龙竟然瞒着她,偷偷给情人在江宁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为此事,朱茜找到了丈夫的公司,又是一番大吵大闹之后,李龙终于坦陈,“我为了补偿她,确实给她买了一套房子。” 李龙的坦白让朱茜愈发心如刀绞,朱茜气愤之下,曾经找到过丈夫的情人李雯,对方却理所当然的样子,声称自己和李

14、龙已经同居了,房子是李龙主动送给她作为补偿的,并且已经登记在了她的名下,朱茜无权讨回该房。“现在不仅仅是一起简单的离婚官司了,我一定要让这个小三返还我的房产。”朱茜称。 【解读】 记者注意到,当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曾经有一条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该条曾饱受争议,如果这一条实施,也就意味着,李雯所获得补偿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一条,在今天正式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却被取消了。 该法官表示,这条有关“补偿情人”征求条款的取消是有原因的。毕竟,婚外同居现象复杂,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综合考虑维护公序良俗、家庭稳定、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各方面的原则。 其他 规定 离婚协议在没登记前可反悔 第十五条:当事人为登记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另一方主张按该协议内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个人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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