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trust-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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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统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1.1.1. 第一章 一般性规定和定义 第101条 短标题。本 法 可以被引用为统一信托法。 第102条 范围。本法 适用于慈善或非慈善的明示信托,以及按照成文法、法院判决(judgment)或法律(decree)设立的并要求按照明示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信托。 第103条 定义。在本法中: (1)“行动(action)”是指受托人的行为,包括不作为(failure to act)。 (2)“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人: (A)在信托中拥有实时或未来受益利益,这种受益利益可以是既得的(vested),也可以是或

2、有的(contingent);或 (B)处于非受托人地位,对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拥有制定权(power of appointment)。 (3)“慈善信托”是指为了或部分为了第405条(a)款所规定的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4)“接管人(conservator)”是指由法庭指定负责管理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所获遗产的人。 (5)“环境法”是指有关保护环境的联邦、州、地方法律(law)、规则(rule)、规章(regulation)或条例(ordinance)。 (6)“监护人(guardian)”是指由法庭、父母或配偶指定的、负责决定有关未成年人或成年人个人的支持(supp

3、ort)、照顾(care)、教育、健康或福利(welfare)等事项。该词并包括诉讼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 (7)“受益人的权益(interests)”是指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权益。 (8)“管辖权(jurisdiction)”涉及地理区域时,包括州或国家。 (9)“人(person)”是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遗产(estate)、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组织(association)、合资企业、政府;政府性下属机构(subdivision)、代理机构(agency)或者部门(instrumentality);公共持股公司(publ

4、ic corporation)或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10)“撤回权(power of withdrawal)”是指可实时行使一般性指定权(general power of appointment),不包括依赖于受托人或拥有反向权益(adverse interest)的人的同意才可行使的权力。 (11)“财产(property)”是指任何可被拥有的事物,无论属于不动产还是属于动产,属于普通法上还是属于衡平法,或者对上述事物持有的权益。 (12)“合格受益人(qualified beneficiary)”是指在受益人的资格确定日:(A)受益人是信托收入(trust income)或本金(pri

5、ncipal)的被分配人(distributee),或者获准的被分配人(permissible distributee)。 (B)如果(A)项被分配人的权益在该日终止,受益人将成为信托收入或本金的被分配人或者被获准的被分配人。 (C)如果信托在该日终止,受益人将成为信托收入或本金的被分配人或者被获准的被分配人。 (13)“可撤销(revocable)”适用于信托时,是指委托人未经受托人或拥有反向权益(adverse interest)的人的同意,可撤销信托。 (14)“委托人(settlor)”是指包括立遗嘱人在内的,设立或把财产贡献给(contribute)信托的人。如果设立或把财产交给信托

6、的人多于一人,则每个人是属于其贡献份额的信托财产的委托人,属于其贡献份额视其他人有权撤销或撤回原贡献份额的额度而定。 (15)“挥霍条款(spendthrift provision)”是指限制受益人权益的自愿和非资源转让的信托条款。 (16)“州(state)”是指美国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克群岛或者任何属于美国管辖的领土或者岛屿。该词包括被联邦法律承认(recognized)或州政府当局正式承认的(acknowledged)印第安人部落或群体(band)。(17)“信托条款(terms of trust)”是指委托人有关信托的各项规定的意图在信托文件中的明确表示,或者被司法程

7、序(judicial proceeding)允许的其他证据所确定。 (18)“信托文件(trust instrument)”是指委托人订立(execute)的、包含信托条款的文件及其修订文件。 (19)“受托人”是指原来的、增补的和继任的受托人,以及共同受托人。 第104条 认知(knowledge)。 (a)除了本条(b)款的规定之外,如果一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该人就被视作认知某一事实: (1)对该事实具有明确认知(actual knowledge); (2)收到有关该事实的通知(notice)或告示(notification);或者 (3)从该人当时所知的全部事实和所处境地来看,有理由知

8、道该事实。 (b)对于通过雇员开展活动的组织(organization),只有当其负责信托实务的雇员获得信息时,或者该组织若付出合理努力(reasonable diligence)就能使该雇员获得该信息,则该组织才被视作接到通知,或者知道有关一项信托的事实。如果一个组织在向负责信托事务的雇员传递(communicate)大部分信息(significant information)方面制订了日常程序,而且该程序也获得合理遵守,则该组织就被视作付出了合理努力。合理努力并不要求该组织的雇员转递信息,除非转递信息是该雇员日常职责的一部分,或者该雇员知道有关该信托的某一事项将受到该信息的实质性影响。 第

9、105条 缺省(default)和强制性(mandatory)规则。 (a)除非信托条款有相反规定,本法调整受托人的职责(duties)和权力(powers),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受益人的权利(rights)和权益(interests)。(b)信托条款优于本法的任何条款,除了: (1)设立信托的要求; (2)受托人善意地、按照信托目的行事的职责; (3)信托及其条款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目的合法、不违背公共政策和有实现可能的要求; (4)按照第410条至第416条的规定,法院变更或终止信托的权力; (5)第五章规定的挥霍条款的效力以及一定债权人和受让人对信托主张的权利;(6)按照第702条

10、规定,法院要求、免除或者变更或终止担保(bond)的权力; (7)按照第708条(b)款规定,法院调整信托条款规定的、过高或过低的受托人报酬的权力; (8)按照第813条第(b)款第(2)和(3)项的规定,通知已满25周岁的不可撤销信托的合格受益人有关信托的存在、受托人的身份和要求受托人报告的权利的职责; (9)按照第813条第(a)款的规定,不可撤销信托的受益人要求受托人报告或汇报其他合理地与信托管理相关的信息时,对该要求做出回应的权力; (10)第1008条规定的免责条款的效力; (11)第1010条至第1013条规定的不属于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人的权利; (12)启动司法程序的时效;以及 (

11、13)法院出于公正(justice)目的采取行动和行使管辖权的权力;以及(14)第203条和第204条规定的法院的主旨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以及启动司法程序的地点(Venue)。 第106条 信托的普通法;衡平法原则。 除非本法或者本州的其他成文法已经作出修改,信托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原则对本法进行补充。 第107条 准据法(governing law)。 信托条款的含义与效力由下列法律决定: (1)条款指定的管辖区的法律,除非指定辖区的法律背离与主题(matter at issue)最为关联的辖区的一项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或者, (2)信托条款未指定的,与

12、主题最为关联的管辖区的法律。 第108条 主要管理地(principal place of administration)。 (a)在不排除使用其他手段确定与指定管辖区是否具有足够联系的情况下,指定主要管理地的信托条款是有效的,并具有控制力(controlling),如果: (1)受托人的主要营业地属于指定的管辖区,或者受托人是该管辖区的居民; (2)全部或部分管理工作发生在指定的管辖区。 (b)受托人负有在一个符合信托目的、适合信托管理和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的地方管理信托的持续职责。(c)在不排除法院拥有的命令、批准或不批准一项转让行为的权利的情况下,受托人为了履行(b)款规定的职责,可以把信托

13、的主要管理地迁至其他州或者美国国外的一个管辖区。 (d)受托人应该在转换前不少于60天内通知合格受益人,告知其转换信托主要管理地的建议。转换建议的通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管理地将迁至的管辖区的名称; (2)能够通知到受托人的新地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3)对转换建议的理由所做的解释; (4)所建议的转换将发生的日期;以及 (5)合格受益人必须通知受托人其反对所建议的地点转换的日期,不少于发出通知后60天。 (e)如果在通知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合格受益人告知受托人其反对转换建议,本条规定的受托人具有转换主要管理地的权力(authority)失效。 (f)在转换信托的主要管理地的情况下,受

14、托人可以向信托条款指定的继任受托人或者按照第704条规定指定的继任受托人,转换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财产。 第109条 通知的发放和放弃(waiver)。 (a)向本法规定的人递送的通知或者向本法规定的人递送的文档(document)必须以当时情形下最适当的方式完成,并存在收到通知的可能。通知或文档的递送的获准方法包括航空邮寄、个人亲自递送、送至已知最新住所或营业地,或者以合适方式传送电子信息。 (b)本法未要求的通知或本法未要求的文档不必提供给受托人不知道、也不能合理确定其身份或地址的人。 (c)向本法规定的人递送的通知或者向本法规定的人递送的文档(document)可以由被通知人或接受文档人放弃

15、。 (d)司法程序的通知必须按照民事程序的适用规则递送。 第110条 被视作合格受益人的其他人。 (a)当本法要求通知合格受益人的,受托人必须通知所有要求受托人通知的其他受益人。 (b)按照慈善信托的条款被明确指定接受分配的慈善组织,或者被指定强制实施为第408条或第409条规定的照顾动物或其他非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的人,拥有本法规定的合格受益人所具有的权利。 (c)对于主要管理地在本州的慈善信托,本州的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具有合格受益人的权利。 第111条 非司法性和解协议。 (a)本条的“利害关系人(interested persons)”是指为达成若被法院批准即有约束力的和解所必须获得其同意的人。 (b)除了(c)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信托的任何问题订立有约束力的非司法性和解协议。 (c)一项非司法性和解协议的效力只限于其不违反信托的实质性目的的范围内,并包括依照本法或其他适用法律获得法院适当批准的条款和条件。 (d)可以通过非司法性和解协议进行解决的事项包括: (1)信托条款的解释或推定; (2)受托人报告或会计资料的审批; (3)禁止受托人作某项行为的指示(direction),或者授予受托人任何必要权力或意定(desirable)权力。 (4)受托人的辞任或指定以及受托人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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