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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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标准综 合 医 院 建 筑 设 计 规 范JGJ 49-88(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试行日期:1989年4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8) 建标字第 263 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卫生部(83)城设字第15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

2、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年10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第1.0.3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第1.0.4条 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第1.0.5条 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第1.0.6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

3、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第一节基地第2.1.1条 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第二节总平面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

4、、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第2.2.2条 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2.2.3条 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第2.2.4条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第2.2.5条 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

5、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第2.2.6条 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第2.2.7条 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第3.1.3条 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第3.1.4条 电梯一

6、、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第3.1.5条 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6条 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7条 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

7、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第3.1.8条 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第3.1.9条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第3.1.10条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名称比值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第3.1.11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第3.1.12条 护理单元的备餐室、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

8、影响。第3.1.13条 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二、手术室、无菌室、灼伤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9、第3.1.14条 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第四章防火与疏散第4.0.1条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第4.0.2条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当为三级时,不应超过三层。第4.0.3条 防火分区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

10、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第4.0.4条 楼梯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二、病房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第4.0.5条 安全出口一、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二、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

11、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第4.0.6条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标;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第4.0.7条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第五章建筑设备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1.1条 设备管线的总平面设计,应统一规划,全面考虑,合理安排层次、走向、坡度等,并应力求适应维修和改、扩建的需要。第5.1.2条 明设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应根据不同用途以不同颜色分别标明。附录一手术部洁污分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入口处以外供应与准备术后监护一般手术无菌手术洁净手术废弃物家属等候处石膏室、会议会诊室换鞋处、衣帽领发处、更衣室、浴厕敷料制作室、洗涤室、杂物贮藏室护士室、医生休息室、值班室麻醉室、麻醉器械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准备室苏醒室、术后监护室一般手术室、清创抢救室、洗手室无菌手术室洗手室洁净手术室洗手室污物室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无菌区污染区阳气决定着脏腑的工作能力,而脏腑的工作能力又决定着身体的健康状况和寿命,所以说,想要身体好一点,寿命长一点,就要学会保护好我们的阳气,增加阳气。健康人晒晒太阳,就能吸收到充足的阳气了,但对于老年人和体质特别虚弱的人来说,恐怕吸收来的阳气也不够解燃眉之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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