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三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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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经济法三七作业1、 简答题 1、垄断有哪些分类?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可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是指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是财产上的损害;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3、破产有哪些特

2、征? 第一,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它以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来实现债务的赔偿。当出现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时,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公正分配,满足债权人的要求,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法解决问题,必须由法律进行特别规定。 第二,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第三,破产的核心是保证公平清偿债权。所说公平受偿是指依照不同性质的债权进行清偿,对相同性质的债权依照相同的比例清偿。 第四,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必须接受法院破产执行程序的支配。非经破产程序和法律的特别规

3、定,任何人或者机构不能处分或者执行债务人的财产。4、简述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即资本不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且应认足或募足甚至缴足,其目的是使公司成立有相当的财产基础。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已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5、简述专利权的归属内容? 1)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转了

4、 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者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是未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人。 3)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时,该发明创造就是共同发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委托发明。对于共同发明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5、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6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一规定表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很强的确定性,以登记注册的事项为准。超出核定范围的商品或者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形态的使用行为,法律不予保护。7、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产品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或是财产上的损害;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8、简述企业法

6、的概念和法律渊源。 I企业法概念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及终止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 II法律渊源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之相抵触。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前者称之为基本法律,后者称为一般法律,但二者效力没有区别。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部门规章对企业具有效

7、力。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经全国人大授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该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政府好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能否构成一国的法律渊源,多有争论。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际条约纳入国内法,并直接规定授引适用,就可成为一国的法律渊源。 7)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旦纳入国际条约或是一国制定法的体系,就可成为直接法律渊源。9、阐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

8、然人,该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如在职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管理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字样,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称作“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与公司企业不同,投资人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或者权属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权属,出资数额或是否交付等情况不予审查,由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

9、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即告成立。10、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产生之前,实现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靠民商法的有关规范,尤其是靠有关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规范和一般的法律原则。但是,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经营者与消费者这对利益的矛盾体在力量对比上发生严重失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此时,市场需要一种强有力地外部力量来恢复二者之间的力量平衡。但在传统的民商法强调形式平等,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能给予倾斜性保护,以求得实质上的平等,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严重的消费权

10、益保护问题。因此,只能在传统民商法以外去寻找解决途径,这一有效途径就是利用国家干预手段,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来保障消费者权益。2、 论述经济法律责任的问题的论述一、独立性问题探析 有研究者指出,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不过是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的附庸,经济法并没有自己绝对独立的法律责任。然就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显然有其局限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显然没有认识到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的问题,不应该以其内容性质来定性,而应该根据其所属的部门法性质来定性,只有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才能对此问题有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就此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根源于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问题。而就此问题的研究,也以

11、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界限,前后分为两个时期,开展了长期的论战。1论战之后,经济法也被大多数人承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当代的多数学者也承认这样的观点,即“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经济法已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了。”2经济法律责任是否独立,应该主要看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当然,经济法律责任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因为社会关系的繁复,我们很难将每一个小类别的社会关系都有针对的法律部门,因此,这就要求其需要借助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效果。二、社会性问题探析法律经济责任具有社会性,是指其构建是从社会公共性出发,为保障社会全体的权益,因此具有全局性、公众

12、性、多元性等特征。它着眼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防止经济活动的主体对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的伤害,同时也防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伤害。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几个责任的一个决定性原因。首先是经济法律责任形式具有综合性。传统几大法律部门中,公法责任或者私法责任几乎是截然分裂的,他们大都不存在相容关系。而经济法则反其道而行之,两种责任形式都被包含其中,具有综合性。同时,经济法律责任还有道义责任等与传统截然不同的形式。因为,经济违法主体有可能违反了多种法定的义务,这种综合性的责任形式,是其的合力作用的体现。其次表现为责任功能具有多样性。传统的公法责任,不管是哪种责任,其主要的着力点是惩罚违

13、法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惩罚的目的性是十分明显的。而经济法律责任则完全不一样。它有几种不同的功能,当然也包括惩罚功能,以制裁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警戒功能,警戒一般社会人远离违法活动,揭露不法行为,在遭到伤害时敢于与之斗争;还包括补偿功能,归责原则的多样性使其更加具有补偿性。再次是责任承担的社会性。经济违法行为往往是行为主体对社会性的权益所带来的伤害,而对行为主体的归责是一个长时间、多方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的利益极有可能受到巨大的损害。这个时候,经济法律责任保障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国家对其的干预,使损失分散于社会,形成社会承担机制,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保护。三、现代

14、性问题探析经济法律的现代性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的经济义务的行为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经济义务因其处在现代社会中,其内涵外延都与传统的法律责任迥然不同。这种现代性,不仅在于其研究方法具有现代性,同时在于其制度构建具有现代性。首先是研究方法上。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是单一的某个个体,而是多方面的利益和多个的主体。相较以往,传统的调整经验就难以满足其现代性特征的发展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时,要有更加专业的更加细致的深入研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人可能受到了多方面的原因的影响,比如道德水平、利益获取等,这就要求我们要对行为人的研究引入研究的对象范围之中;经济法律责任

15、制度的建立,需要从社会学、法学等多种不同的角度要进行分析,以达到更好的实现的目的。其次,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上。与传统的部门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内涵外延,因此,一个不同的独立的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个制度的构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要“力图构建出以经济团体内部性责任制为基础,经济团体外部性责任制为中心,经济诉讼为补充的框架。”3其中,外部性责任制中,要注重对经济民主的保障,注重经济决策程序的完善,注重经济调解等手段的作用,注重经济诉讼制度的完善。在内部责任制中,其内部的机制、规章制度要从内部进行实现,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管理和优化。当然,经济法律责任因为还是与传统的部门法如

16、民商法、行政法等密不可分,因此,还导致了一些问题的出现,比如因为其界定还不够清晰,所以导致了实施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法律责任的现代性,要求我们从一种现代的前沿的眼光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四、结束语总而言之,经济法律责任是当前经济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之一,对于其一些方面的研究还没有取得共识,有待进一步的探索。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具有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社会关系的纷繁芜杂的情况下,在经济冲突有如泉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经济法律责任不仅不是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的附庸,而是拥有独立的地位;又因其是从社会公共性出发,为保障社会全体的权益,因此具有社会性;同时经济法律责任还具有现代性,不仅在于其研究方法具有现代性,同时在于其制度构建具有现代性。从这几个层面来看,经济法律责任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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