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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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但该文件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差旅费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2、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原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八条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

3、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新的企业财务通则并无具体规定。 如,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工19952299号)规定,北京市可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吉地税所字20009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人员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目前很多地方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的,虽然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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