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民政行业标准修订说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下简称“核对”)是民政社会救助领域的一项基础性业务,为精准认定各类救助对象提供关键依据当前,核对业务正在逐步与社会福利、慈善帮扶等领域结合,并在加强动态监测防止返贫、主动发现群众需求、构建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核对业务发展需要,指导各地核对机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行业标准一、任务来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则》(MZ/T072—2016)于2016年12月发布并实施五年来,核对业务发展迅猛:核对工作由单纯支撑社会救助,扩展到福利慈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等民生保障领域;各级核对机构不断优化与信息共享单位的协同机制,信息获取更加便捷、核对结论更加精准;全面实现了核对工作网络化、信息化;全国性的联网信息查询广泛开展;“无纸化核对”逐步推广,业务流程简化、核对效能提升;网络安全要求被提升到新的高度,更加重视核对对象个人信息保护原《总则》已经难以适应核对工作的“新业态二为了更好地适应核对业务发展需要,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低收入认定中心”)于2021年9月启动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规范研究”课题,对含《总则》在内的三项民政行业标准提出了修订思路,形成了建议稿。
在此基础上,部低收入认定中心组织并完成了《总则》的修订工作,从术语定义、体系建设、网络安全、业务流程、文件制式五方面指导各地核对工作的开展该标准由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提出并归口,部低收入认定中心起草,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是我国民政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二、目的意义《总则》规定了核对工作的总体规范和要求修订《总则》,旨在完善核对业务术语定义,优化各级核对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和人员配置,强化各级核对机构在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核对业务流程和制式文件要求通过本次标准修订与实施,有利于加深各级核对机构对业务的理解;完善岗位职责、优化人员配置、提升培训效能;恪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核对对象个人信息安全的“底线、红线";简化优化核对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信息核查效率,加强各级核对机构间的协作,统一行业形象使各级核对机构更加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工作,不断健全核对机制三、标准依据《总则》的修订主要基于政策和相关标准、实践经验、修订原则三个方面的依据:(一)政策和相关标准主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部省联网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GB/T148《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GB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5058—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6901—2018《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金民工程一期项目标准规范汇编》(二)实践经验工作组在北京组织了业务专家座谈,与上海、江苏、浙江、重庆等核对机构较为健全、业务发展较先进的地区进行了多轮交流研讨,收集了部分地区的核对申请材料、核对报告等制式文件,检索、梳理有关学术资源,征求行业内信息技术服务商的意见建议。
通过专家访谈、业务资料分析、从业者意见征集的方式,结合学术研究成果,整理、总结形成了详实的参考资料,为本次标准修订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三)修订原则指导性《总则》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规范体系中的“纲要”修订《总则》,需要站在指导全国核对业务开展、建立健全核对标准规范体系的角度,提出核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作为行业性标准,《总则》的修订需要平衡核对业务开展现状与未来发展要求,平衡不同地区业务开展的差异,平衡传统业务办理模式和“无纸化”经办趋势,做到统筹兼顾、上下兼容《总则》的修订与执行,需要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思想,修订的内容以实践为依据,修订的成果到实践中检验,进而不断完善标准,提高标准的生命力四、标准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总则》基本沿用了修订前的篇章结构,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一)范围: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的领域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本标准引用的9项国家标准三)术语和定义: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对象”“核对机构”“委托单位”“信息共享单位”6个术语进行了定义四)核对体系建设:提出各级核对机构间的纵向分工协作要求,对核对机构的基本岗位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提出具体要求。
五)核对网络安全:规范各级核对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的责任义务,从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六)核对业务流程:规范核对业务的总体流程,以及接受申请、信息获取、信息核对、出具报告、结果复核环节的具体流程环节七)附录:对核对申请材料(含核对授权书、核对委托书、核对对象身份证明材料、电子申请材料)和核对报告(含核对报告内容、核对报告编号、核对报告编制)提出规范性要求;对核对报告样式、复核申请表样式提出资料性参考详细的技术变化说明见修订后《总则》的前言部分五、标准工作过程2022年2月,成立《总则》修订工作组;2022年3月一5月,通过座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意见建议,收集整理文献和业务资料;2022年6月一12月,根据前期成果,形成工作组讨论稿;2023年2月,针对工作组讨论稿进行内部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X月一X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到全国核对机构、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商,回收后汇总整理,召开征求意见稿审定会议,讨论修改形成送审讨论稿;2023年X月,提交送审讨论稿至XXX,根据有关专家意见,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2023年X月,提交送审稿至XXX,经审核通过后,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2023年X月,提交报批稿至XXX,拟定于XXXX年XX月XX日发布,XXXX年XX月XX日实施,同步报送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六、标准实施意见《总则》作为民政行业推荐性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向全国有关单位充分征求了意见,并通过了多轮专家评审发布实施后,部低收入认定中心、工作组成员将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等方式,对修订后的《总则》进行宣贯,督促各地核对机构严格执行标准,指导和推动各地完善配套的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七、问题说明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总贝丹修订工作组2023年2月14日。